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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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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公示送達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所指之相對人究為何人。

三、所指之相對人:

㈠如屬法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㈡如屬自然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四、對所指之相對人均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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