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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對非訟事件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輾轉受讓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受讓債權事實通知相對人,經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5 樓寄發通知函,遭郵務人員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目前之住所不明,其戶籍址既設於高雄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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