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對非訟事件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係輾轉受讓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受讓債權事實通知相對人,經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5 樓寄發通知函,遭郵務人員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目前之住所不明,其戶籍址既設於高雄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