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對非訟事件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輾轉受讓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將受讓債權事實通知相對人,經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5 樓寄發通知函,遭郵務人員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目前之住所不明,其戶籍址既設於高雄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