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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