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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王伯文

  • 原告
    張榮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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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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