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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返還投資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5號

聲請人
張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股份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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