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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請求不動產役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77號

原告
周長坤

原告與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役權事件,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自屬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應辦理

不動產役權登記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

告自行查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

。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限於收受

裁定後7 日內,補正各項欠缺,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起訴,

特定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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