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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黃紀錄

  • 當事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 對 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及起訴,其聲請調解及起訴狀內雖稱「本件源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訴391 號法股(現為松股)等等案件之執行、履行地、及侵權行為、結果地均在士地內湖,應由士地內湖管轄」云云,但聲請人僅曾提出附件甲之契約,該契約僅係電腦打字,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未在上簽名或蓋章,此外聲請人即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或釋明,本院尚無從以此即為有管轄權之認定,而依聲請人訴狀內所載,相對人住所地既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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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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