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一定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聲 請 人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聲 請 人 詹士進 前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喜雀等2 人因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55號判例即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主張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非以主張有通行權範圍之公告現值為準,請提出鑑價報告為宜),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