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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

容忍一定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66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聲請人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聲請人
詹士進
聲請人
前四人共同
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喜雀等2 人因容忍一定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55號判例即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主張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非以主張有通行權範圍之公告現值為準,請提出鑑價報告為宜),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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