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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

請求特別股股息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

聲請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特別股股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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