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特別股股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52號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代 理 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特別股股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