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1號
- 原告
- 陳柏翰
- 原告
- 廖冠名
- 原告
- 楊珠玉
- 原告
- 林鴻維
- 原告
- 邱承顥
- 被告
-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宜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原告所提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