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杰倫汽車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瓈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心怡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82,42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