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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 上訴人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蔡佳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上 訴 人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被上 訴 人 蔡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 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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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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