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 原告
-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紀堯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勞工保險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