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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昭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銘
王麗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6月1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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