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朱家銘
- 王麗娜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安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6月1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