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
- 原告
-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亮
- 訴訟代理人
- 沈美枝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澤
- 訴訟代理人
- 邱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呂康德律師
- 被告
- 佰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於前次辯論期日雖未到庭,但在之前曾於答辯狀稱原告遲至102 年12月才陸續將產品測試報告完成以電子郵件寄出、原告曾包案保證可通過部分測試云云;另就起訴狀附件編號14新臺幣67,348元部分,起訴狀後所附第3 張應收帳款明細卻為美金2,260 元,及其對應之測試報告委託書中,委任人則為「Audiosonic International Inc .」而非被告,報價亦係以美金2,260 元報價;以上各該部分均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式3 份(3 份均需檢附證物)詳加說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