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莊施惠美
- 原告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正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原 告 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被 告 陳正宏 訴訟代理人 陳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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