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一定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黃添昌、郭仁貴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士進
- 被告洪陳喜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原 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士堯 原 告 詹士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被 告 洪陳喜雀 鄭明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戴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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