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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碩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附繕本,亦應以陳報狀將上開二書狀之繕本一併檢附,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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