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皇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碩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附繕本,亦應以陳報狀將上開二書狀之繕本一併檢附,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