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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76號

原告
西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被告
富程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通
訴訟代理人
陳益慶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5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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