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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原告
加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訴訟代理人
李宗豪
訴訟代理人
林昱廷
訴訟代理人
曾惠子
被告
詹昆山即冠鋐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詹崑山即冠鋐汽車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昆山即冠鋐汽車商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被告姓名「詹崑山」,依戶籍登記之本名應為「詹昆山」,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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