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 原告
- 喜美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林金燦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林金燦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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