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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06號

原告
喜美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燦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林金燦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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