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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永合昌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瀅惠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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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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