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1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林錦銅
- 代理人
-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松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相鄰房屋實價登錄資料等),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本件裁判費。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