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 原告
- 葉武堅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小鳳
- 被告
- 司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裕
- 訴訟代理人
- 許杏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針對原告於104 年3 月究曾進入被告公司幾天?任職幾天?與原告曾預支新臺幣35,000元薪水關係?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及順序為何?均請兩造分別於收到裁定後7 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表示意見,書狀繕本(需含證物全部)並請以雙掛號直接寄予他造,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