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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原告
葉武堅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小鳳
被告
司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
訴訟代理人
許杏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針對原告於104 年3 月究曾進入被告公司幾天?任職幾天?與原告曾預支新臺幣35,000元薪水關係?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及順序為何?均請兩造分別於收到裁定後7 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表示意見,書狀繕本(需含證物全部)並請以雙掛號直接寄予他造,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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