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15號
- 原告
- 張文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