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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31號

原告
陳柏翰
原告
廖冠名
原告
楊珠玉
原告
林鴻維
原告
邱承顥
被告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原告所提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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