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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小額訴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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