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郭景桓
- 被告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景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小額訴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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