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景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小額訴訟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