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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6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691號

原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周玉雪
訴訟代理人
邱夢琪
訴訟代理人
許淑敏
被告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21日下午5 時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分別於7 日內針對原告所提訂單合約中第六條「違約金」之性質,具狀表示意見,繕本並請直接寄予對造。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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