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禎杰
- 代理人
- 吳榮森
- 相對人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 編第1章第1 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就此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參與經營契約書契約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