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救字第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救字第34號

聲請人
季本莉
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相對人
尚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明
法定代理人
協源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飛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104 年度湖全字第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101 年雖有自協源興企業有限公司、聖暘企業有限公司受領共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薪資所得,及102 年雖有自尚昀企業有限公司、協源興企業有限公司受領共約31萬餘元所得,但103 年則只有自尚昀企業有限公司受領1 萬餘元所得,此外無其他財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101 年至103 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在卷可稽,是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救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