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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昭然

原告
許提琳
被告
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被告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被告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元,及分別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九、附表二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叁佰元,餘由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0條、第24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之部分支票,付款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背面並有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變更公司型態及名稱為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背書,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4,429,000 元,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0紙;及由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面金額為25,000 元,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1紙(下合稱為系爭支票)。嗣原告屆期持系爭支票提示,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退票,拒絕付款,現尚有4,454,000元 之票款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25,000元,及與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公司、蔡其峰連帶給付票款4,429,000 元,暨各自附表一、二所示支票提示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429,000 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該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陳述如下:本件債務尚有糾紛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29條第1 項、第39條、第96條、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支票之執票人應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5 條第3 項、130 條第1 項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執票人不於第130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 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票據法第132 條、第134 條前段亦有規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共21紙,其中附表一所示支票20紙並經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公司、蔡其峰背書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卷第13頁至第32頁、第34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陳述具體爭執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應堪認原告主張上揭事實為真實。惟觀附表一所示支票,編號一至編號

十六、編號十八至編號二十之支票付款為「臺北市大安區」,編號十七之支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內湖區」,並均未記載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3 項,即均應以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即「臺北市中山區」為發票地,揆之前開說明,附表一所示支票之付款地與發票地均位在同一市區內,故原告應於附表一所示支票發票日後7 日內為付款提示,否則應喪失對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前手追索之權利。亦即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所示支票,原告應分別於103 年9 月29日(因103 年9 月27日、28日為星期六、日,故延至103 年9 月29日為期間末日)、103 年11月27日、103 年12月1 日(因103 年11月29日、30日為星期六、日,故延至103 年12月1 日為期間末日)、103 年12月29日、104 年1 月15日、104 年1 月22日、104 年1 月26日(因104 年1 月25日為星期日,故延至104 年1 月26日為期間末日)、104 年1 月27日、104 年1 月27日、104 年1 月29日、104 年2 月25日、104 年3 月2 日(因104年2 月27日補假1 日,104 年2 月28日、3 月1 日則為星期

六、日,故延至104 年3 月2 日為期間末日)、104 年3 月15日、104 年3 月23日(因104 年3 月22日為星期日,故延至104 年3 月23日為期間末日)、104 年3 月25日、104 年3 月27日、104 年3 月27日、104 年4 月27日(因104 年4月25日、26日為星期六、日,故延至104 年4 月27日為期間末日)、104 年4 月27日、104 年5 月27日為付款提示。而依原告所提出附表一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記載,原告就附表一所示編號20支票,係於法定提示期間內為付款提示,就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25,000元及加計法定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然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9所示支票,原告係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均已逾越前揭付款提示期限,依票據法第132 條規定,原告應已喪失對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支票之背書人即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公司、蔡其峰之追索權,當不得再依票據關係向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公司、蔡其峰為請求。惟原告仍得執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向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及加計法定利息。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104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4,429,000 元,及分別按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附表二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5,154元(即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其中3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發票人  │       背書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號│          │                    │      │(新臺幣)│(民國)│(民國)│          │        │
├─┼─────┼──────────┼───┼─────┼────┼────┼─────┼────┤
│一│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8,000元  │103年9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6403│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2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二│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8,000元  │103年11 │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6403│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月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3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三│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100,000元 │103年11 │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月22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1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四│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100,000元 │103年12 │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月22日  │28日    │業銀行大安│2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五│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50,000元  │104年1月│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5│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8日     │28日    │業銀行大安│2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六│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90,000元  │104年1月│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5│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5日    │28日    │業銀行大安│5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七│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30,000元  │104年1月│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7│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8日    │28日    │業銀行大安│2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八│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5,000元  │104年1月│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6405│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8日    │業銀行大安│0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九│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8,000元  │104年1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6403│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4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000,000 │104年1月│104年1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  │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元        │22日    │30日    │業銀行大安│3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30,000元  │104年2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7│
│一│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8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3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5,000元  │104年2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二│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5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500,000元 │104年3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5│
│三│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8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3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90,000元  │104年3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5│
│四│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5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6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30,000元  │104年3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7│
│五│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8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4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5,000元  │104年3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六│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6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700,000元 │104年3月│104年5月│彰化商業銀│JN149827│
│七│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行東湖分行│5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500,000元 │104年4月│104年7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7│
│八│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18日    │9日     │業銀行大安│5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十│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5,000元  │104年4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九│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7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二│樺峰營造工│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未記載│25,000元  │104年5月│104年5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十│程股份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營│      │          │20日    │27日    │業銀行大安│8號     │
│  │公司      │造有限公司、方秋樺  │      │          │        │        │分行      │        │
└─┴─────┴──────────┴───┴─────┴────┴────┴─────┴────┘
附表二:
┌─┬─────┬───┬─────┬────┬────┬─────┬────┐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號│          │      │(新臺幣)│(民國)│(民國)│          │        │
├─┼─────┼───┼─────┼────┼────┼─────┼────┤
│一│樺峰營造工│未記載│ 25,000元 │104年6月│104年6月│臺灣中小企│AR017016│
│  │程股份有限│      │          │20日    │22日    │業銀行大安│9號     │
│  │公司      │      │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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