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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昭然

原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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