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李昭然
- 當事人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原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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