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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原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勞工保險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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