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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李昭然

  • 當事人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原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勞工保險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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