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原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勞工保險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