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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067號

原告
許提琳
被告
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被告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方秋樺、蔡其峰、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支票之金額,各自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編號支票之金額,各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方秋樺、蔡其峰、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五、即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餘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陸元由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4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百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揚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方秋樺、蔡其峰、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百峰公司)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11紙(下稱系爭附表一支票),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以及被告百揚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6 紙(下稱系爭附表二支票),面額合計40萬元。嗣屆期後,經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悉遭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附表二所示系爭支票分別經訴外人余慶忠、王青、陳又菁於附表二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亦均遭退票,伊已受讓系爭附表二支票債權。爰依票據關係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4 人連帶給付票款1,100 萬元及被告百揚公司給付票款40萬元,及分別各自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4 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據其前所提出異議狀僅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等語。

四、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百揚公司所簽發、經其餘被告3 人背書之系爭附表一支票及被告百揚公司所簽發系爭附表二支票,該等支票經提示均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共17份為證,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異議,惟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亦未提出其他書狀附具理由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述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條、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百揚公司為系爭附表一支票及系爭附表二支票之發票人,其餘被告3 人為系爭附表一支票之背書人,系爭附表一支票及系爭附表二支票屆期後經提示,均遭退票,原告訴請被告4 人連帶給付系爭附表一支票之票款,及被告百揚公司給付系爭附表二支票之票款,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4 人連帶給付1,100 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支票之金額,各自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百揚公司給付4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編號支票之金額,各自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票據請求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萬2,32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4 人連帶負擔95/100、即10萬7,654 元(小數,餘4,666元由被告百揚公司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金額      │        付款人          │提示日/ 利息起│
     │    │          │    (民國)    │(單位:新臺幣)│                        │算日(民國)  │
     ├──┼─────┼────────┼────────┼────────────┼───────┤
     │ 1  │UI0000000 │103年12月9 日   │     1,00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4年1 月29日 │
     ├──┼─────┼────────┼────────┼────────────┼───────┤
     │ 2  │UI0000000 │103年12月9 日   │     1,00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4年1 月29日 │
     ├──┼─────┼────────┼────────┼────────────┼───────┤
     │ 3  │AH0000000 │103年12月15日   │     1,0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1 月28日 │
     ├──┼─────┼────────┼────────┼────────────┼───────┤
     │ 4  │AH0000000 │103年12月17日   │     1,0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1 月28日 │
     ├──┼─────┼────────┼────────┼────────────┼───────┤
     │ 5  │AH0000000 │103年12月17日   │     1,0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1 月28日 │
     ├──┼─────┼────────┼────────┼────────────┼───────┤
     │ 6  │AH0000000 │104年1 月15日   │       5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1 月28日 │
     ├──┼─────┼────────┼────────┼────────────┼───────┤
     │ 7  │AH0000000 │104年1 月18日   │     2,0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1 月28日 │
     ├──┼─────┼────────┼────────┼────────────┼───────┤
     │ 8  │UI0000000 │104年1 月20日   │     1,50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4年1 月29日 │
     ├──┼─────┼────────┼────────┼────────────┼───────┤
     │ 9  │AH0000000 │104年2 月20日   │     1,0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5 月27日 │
     ├──┼─────┼────────┼────────┼────────────┼───────┤
     │10  │AH0000000 │104年2 月20日   │       5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5 月27日 │
     ├──┼─────┼────────┼────────┼────────────┼───────┤
     │11  │AH0000000 │104年2 月20日   │       5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4年5 月27日 │
     ├──┴─────┴────────┼────────┼────────────┼───────┤
     │          合          計          │    11,000,0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金額      │        付款人          │提示日/ 利息起│
     │    │          │    (民國)    │(單位:新臺幣)│                        │算日(民國)  │
     ├──┼─────┼────────┼────────┼────────────┼───────┤
     │ 1  │AH0000000 │103年11月20日   │        75,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3年11月20日 │
     ├──┼─────┼────────┼────────┼────────────┼───────┤
     │ 2  │UI0000000 │103年11月20日   │        5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3年11月20日 │
     ├──┼─────┼────────┼────────┼────────────┼───────┤
     │ 3  │AH0000000 │103年12月18日   │       100,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3年12月18日 │
     ├──┼─────┼────────┼────────┼────────────┼───────┤
     │ 4  │AH0000000 │103年12月20日   │        75,000元│永豐銀行東湖分行        │103年12月22日 │
     ├──┼─────┼────────┼────────┼────────────┼───────┤
     │ 5  │UI0000000 │103年12月20日   │        5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3年12月22日 │
     ├──┼─────┼────────┼────────┼────────────┼───────┤
     │ 6  │UI0000000 │104年1 月20日   │        50,000元│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4年1 月20日 │
     ├──┴─────┴────────┼────────┼────────────┼───────┤
     │          合          計          │       4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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