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104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 告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浩(兼被告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人 被 告 鄭浩(兼被告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被 告 陳鴻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7 月1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藍 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