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 原告
-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明
- 被告
- 李長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翟光耀」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翟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即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為「翟光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