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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原告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被告
李長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翟光耀」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翟光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即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為「翟光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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