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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7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許泰和即文金大樓管理負責人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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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良宇
訴訟代理人
陳品如
複代理人
邱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4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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