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70號
- 上訴人
- 許泰和即文金大樓管理負責人
- 被上訴人
-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良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如
- 複代理人
- 邱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4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