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4號原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陳思辰律師 蔡菁華律師 被 告 劉庚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 號判例要旨可參)。本件被告持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下合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獲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5734號卷宗查核屬實,系爭本票既已由被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因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偽造,其未曾簽發系爭本票,是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以原告及訴外人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成公司)名義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即系爭本票),於104 年8 月11日間向安成公司確認系爭本票是否確為安成公司所簽發,安成公司員工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嗣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鈞院案分105 年度審訴字第291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為受理。因原告未曾共同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所持之系爭本票乃訴外人陳元嘉偽造原告名義所簽發,詎被告明知此事,嗣(即104 年11月)竟又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嚴重害及原告權益,鑑於原告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依法無須負擔票據責任,為保權益,爰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聲明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乃訴外人許峻瑋讓渡予被告,許峻瑋當時僅告知系爭本票為其債務人陳元嘉所交付,用以擔保欠款,被告並無法確定系爭本票是否即陳元嘉偽原告及安成公司名義所簽發。嗣承認有收到原告提出之準備書狀一~三(含證物),並承認系爭本票確係遭他人偽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為有理由(即認諾本件訴訟標的,詳105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法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之親自簽名、公證書、安成公司員工向警方報案之報案三聯單、警方對許峻瑋製作之警詢筆錄、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477 號案件於104 年11月19日之訊問筆錄(按:其上載有陳元嘉坦承偽造系爭本票,詳本院卷第118 頁)、檢察官對陳元嘉之起訴書等為證,被告復已坦承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並認諾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詳105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則原告前揭主張堪可採信,且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本院應就被告所為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即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雖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44,065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藍 琪 附表 ┌─┬───────┬──────┬───────┬─────┐ │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號│ (民 國) │(新臺幣) │ (民 國) │ │ ├─┼───────┼──────┼───────┼─────┤ │1 │102 年3 月22日│2,000,000元 │102 年3 月25日│CR0000000 │ ├─┼───────┼──────┼───────┼─────┤ │2 │102 年3 月22日│2,000,000元 │102 年3 月30日│CR0000000 │ ├─┼───────┼──────┼───────┼─────┤ │3 │102 年3 月22日│ 350,000元 │102 年4 月10日│CR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