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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88號

原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沈美枝
訴訟代理人
蘇明澤
訴訟代理人
邱美雲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告
佰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於前次辯論期日雖未到庭,但在之前曾於答辯狀稱原告遲至102 年12月才陸續將產品測試報告完成以電子郵件寄出、原告曾包案保證可通過部分測試云云;另就起訴狀附件編號14新臺幣67,348元部分,起訴狀後所附第3 張應收帳款明細卻為美金2,260 元,及其對應之測試報告委託書中,委任人則為「Audiosonic International Inc .」而非被告,報價亦係以美金2,260 元報價;以上各該部分均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式3 份(3 份均需檢附證物)詳加說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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