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0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