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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0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訴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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