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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

原告
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被告
陳正宏
訴訟代理人
陳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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