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67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