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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原告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美茹
被告
環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新臺幣(下同)2,735,000 元之支票5 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票款並加給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 份,及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而被告未到庭,所提書狀僅稱尚有糾葛,然未附具體理由,無從認有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存在,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票據乃文義證券,凡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以票據上所載文義為其負責之依據,不得於票據以外別求證明方法,以變更其文義或為之補充,且發票人所發遠期支票向為實務所承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例參照)。原告所持有以被告公司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提示既不獲兌現,原告依前揭規定,自可對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權,至據卷附如附表編號1 支票第二次提示及編號2 支票提示時之退票理由單所載,除存款不足外,雖均尚附記有「簽章不符」,然此顯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由吳威融變更為吳宗憲,即吳威融之子,且於103 年8 月22日完成變更登記)並已到該永豐銀行東湖分行辦理印鑑變更造成,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因編號1 支票第1 次提示時既未遭永豐銀行東湖分行以印鑑不符理由退票,可知該支票上印章為真,則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嗣後印鑑變更,並無礙於被告公司應負擔之支票發票人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款,及自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8,236元(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申請公司登記資料規費110 元)。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 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票號    │備註            │
│    │        │(新臺幣)│(民  國)│(民  國)│          │                │
├──┼────┼─────┼─────┼─────┼─────┼────────┤
│ 1  │永豐銀行│ 1,000,000│103.07.06 │103.07.07 │AG0000000 │1.此票提示兩次  │
│    │東湖分行│          │          │104.01.15 │          │2.第2 次提示時除│
│    │        │          │          │          │          │  存款不足外,還│
│    │        │          │          │          │          │  註記簽章不符  │
├──┼────┼─────┼─────┼─────┼─────┼────────┤
│ 2  │同上    │   200,000│103.07.22 │104.01.15 │AG0000000 │除存款不足外,還│
│    │        │          │          │          │          │註記簽章不符    │
├──┼────┼─────┼─────┼─────┼─────┼────────┤
│ 3  │玉山銀行│   535,000│103.08.01 │103.08.01 │AK0000000 │此票提示兩次    │
│    │復興分行│          │          │104.01.15 │          │                │
├──┼────┼─────┼─────┼─────┼─────┼────────┤
│ 4  │同上    │   500,000│103.04.14 │104.01.15 │AK0000000 │                │
├──┼────┼─────┼─────┼─────┼─────┼────────┤
│ 5  │同上    │   500,000│103.04.08 │104.01.15 │AK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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