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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容忍一定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原告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仁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士堯
原告
詹士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被告
洪陳喜雀
被告
鄭明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戴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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