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許碩尹
- 被告皇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碩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附繕本,亦應以陳報狀將上開二書狀之繕本一併檢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藍 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