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碩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0,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未附繕本,亦應以陳報狀將上開二書狀之繕本一併檢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