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黃紀錄
- 當事人陳錦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23號原 告 陳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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