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 原告
- 加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仁邦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豪
- 訴訟代理人
- 林昱廷
- 訴訟代理人
- 曾惠子
- 被告
- 詹昆山即冠鋐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詹崑山即冠鋐汽車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昆山即冠鋐汽車商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被告姓名「詹崑山」,依戶籍登記之本名應為「詹昆山」,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