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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5號

給付月租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數位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月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似不明確,因上訴人迄未補正更正後之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按其更正後之上訴聲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遲不提出正確之上訴聲明,本院即先以上訴人係請求廢棄第一審對其不利之判決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因本院只准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本金新臺幣(下同)368,027 元之請求,故本院即先以該金額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即為5,955 元】,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若有更正上訴聲明者,除正本外亦應再檢附繕本乙份,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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