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鴻交通有限公司、賴獻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97,40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