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原 告 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9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