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瑋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