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