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58號
- 原告
- 林弘平
- 被告
- 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郁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提出被告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冊,並應於上述期限提出準備書狀檢附相關證據及說明:㈠當初匯款新臺幣20萬元予被告之目的為何?係為購買第三人徐國揚在被告處之股份?抑或因被告增資成為其股東?或有何其他目的?㈡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馬費及代墊款。準備書狀之繕本並應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於下次庭期時提出該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方法。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