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58號

原告
林弘平
被告
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郁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提出被告激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股東名冊,並應於上述期限提出準備書狀檢附相關證據及說明:㈠當初匯款新臺幣20萬元予被告之目的為何?係為購買第三人徐國揚在被告處之股份?抑或因被告增資成為其股東?或有何其他目的?㈡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馬費及代墊款。準備書狀之繕本並應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並於下次庭期時提出該雙掛號之回執,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方法。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 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